和平紀念日(2月28日)即將來臨,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勞工處強調,雇主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至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不予加發工資。勞雇之任一方如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協商,始得為之。同時,為保障勞工所有國定休假權益,勞動部已於民國103年5月21日令釋補假原則,自民國104年起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工時縮減為單週40小時所產生之休息日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至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之。爰和平紀念日(2月28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者,勞資雙方應協商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重申,包括和平紀念日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出勤之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加倍發給,且若未與勞工協商調移休假並應另行補假。違者可處罰鍰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林麗芳處長特別呼籲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衍生勞資爭議。勞工如因權益受損時,可向縣府勞工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檢附具體事證提出申訴,以維權益;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逕洽縣府勞工處(04-7532510)。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新聞焦點
勞工處強調,雇主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至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不予加發工資。勞雇之任一方如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協商,始得為之。同時,為保障勞工所有國定休假權益,勞動部已於民國103年5月21日令釋補假原則,自民國104年起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工時縮減為單週40小時所產生之休息日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至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之。爰和平紀念日(2月28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者,勞資雙方應協商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重申,包括和平紀念日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出勤之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加倍發給,且若未與勞工協商調移休假並應另行補假。違者可處罰鍰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林麗芳處長特別呼籲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衍生勞資爭議。勞工如因權益受損時,可向縣府勞工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檢附具體事證提出申訴,以維權益;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逕洽縣府勞工處(04-7532510)。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新聞焦點
發佈日期: 2016-02-24
新聞分類: #城市 #彰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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