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7日 星期一

房屋供出租使用即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先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地上房屋已供出租使用,即不能再適用千分之二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土地原先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有將地上房屋出租使用,請於30天內向土地所在轄區之地方稅務局主動申報用途已變更,以免事後被查獲補稅及罰鍰。

  如有疑問或不清楚的地方,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簡靖晏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4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其他新聞

發佈日期: 2017-03-27
新聞分類: #彰化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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