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31日 星期一

藝人李○瑾與計程車司機鬥毆互控傷害案

藝人李○瑾與渠女性友人劉○柔於105年10月30日凌晨許,在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12號前搭乘大都會衛星車隊司機賀○輝所駕駛之計程車,搭車過程中發生衝突,警方到場處理後,雙方當場均表示要提出傷害告訴,並分別前往醫院驗傷,警方遂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及第92條之規定,以現行犯將雙方3名當事人依法逮捕並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過程均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參考法條:一、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二、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三、刑事訴訟法第130 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 市府新聞稿

發佈日期: 2016-10-31
新聞分類: #城市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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