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31日 星期一

新聞稿1051031教育局將在依法行政及程序正義間尋求衡平,採取最適法及適當之處理方案以辦理蕭曉玲教師解聘案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聞稿 請轉交文教記者【發稿日期:105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 白沛峯專員(1999#6397) 趙英伶股長(1999#6402)新聞聯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記者室 陳秉熙研究員 0930-936-532【主題:教育局將在依法行政及程序正義間尋求衡平,採取最適法及適當之處理方案以辦理蕭曉玲教師解聘案】中山國中前教師蕭曉玲解聘案雖經各級法院判決無違法之處,惟監察院對本府提出糾正且尚未結案,另經本局重行檢視相關資料後,發現處理程序不盡周延,經參酌法務部105年8月31日函釋及多位專家學者意見,認為經行政法院駁回原告之訴判決確定後,就同一原因事實,只要存有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之確信」,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義務進行比法院更嚴格自我檢視,以保護人民。本案為求依法行政與程序正義之二大原則能達衡平處理,本局審慎研議後續適法及適當之處理方式。依教師法第14條之1:「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準此,本局撤銷原核准中山國中之解聘處分函後,蕭曉玲教師之解聘處分回復至本局未核准狀態,爰將再次召開本局審議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評議小組會議,重行審議蕭曉玲教師之解聘處分案,如經決議同意解聘,則原解聘處分不受影響,另如經決議不同意解聘,則原解聘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 市府新聞稿

發佈日期: 2016-10-31
新聞分類: #城市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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