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1日 星期二

停車場委外廠商與本局已無契約關係 法院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及民事訴訟中 未及時催繳解約之行政疏失已請政風調查暨從嚴懲處

     本局對停車場委外廠商自去年6月起權利金欠繳案,因未能及時催繳及解約致衍生後續糾紛表達深切歉意;惟本局已於105年3月16日函文廠商終止契約,並於4月向法院申請假處分及民事強制執行,法院現已查封其帳戶、第三人支付予其款項(悠遊卡)及其他縣市5處停車場履保金,已扣抵1千5百餘萬;至於本局相關行政疏失,除報請政風主動約談說明外,已在5月25日及5月27日召開考績會,原承辦科長及承辦人各記過2次,主管科室科長、專員、股長及副局長各申誡1次之處分。
     本局與群晟公司於102年12月11日簽訂「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轄管臺北田徑場及臺北體育館停車場委外經營管理契約」,履約期間自103年1月1日至105年3月31日止,惟該公司自103年12月起出現延遲繳納情事,104年6月即停止繳納權利金,迭經本局多次催告給付仍未依約給付,積欠本府權利金及違約金總計達3,592萬2,561元整。
     105年1月12日本局辦理105-106年停車場新招標案,因該公司仍屬投標文件合格投標者,並由其以最高價得標。惟經律師及法務局意見徵詢,確認其係屬新案招標中得撤銷得標權之「與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有法律糾紛尚未結案者」,因此本局依規定於105年3月16日撤銷其得標權。
     群晟公司於本局函文終止停車場委託管理契約後,表明拒絕返還臺北田徑場及臺北體育館停車場,經本局多次溝通請其自行離場未果,本局已正式向法院提起返還場地及期間不當得利的民事訴訟,並申請強制執行該公司積欠之債務,法院現已查封其帳戶、第三人支付予其款項(悠遊卡)及其承攬台中1處、宜蘭1處、高雄3處之停車場履約保證金,並扣抵1500多萬。
     本案由局長親自召開5次會議外,並邀集法務、財政、主計、停管、政風等府內相關局處召開2次跨局處會議,徵詢法律意見及有無相同案例以研擬處理方向及措施。因洽律師如強制接管恐有強制罪之疑慮,故已向法院聲請命該公司離場不得繼續經營之假處分,另本局亦持續與該公司進行債務償還計畫及返還停車場之協調,期間民眾停車權益不受影響,相關債權將於民事訴訟中一併追討。
     至於本局在該廠商履約過程,應收未收款項未能及時預警終止契約,再因前揭契約未終止,致使該廠商符合投標資格並以最高者得標之相關行政疏失,本局除已請政風主動約談相關人員,並已於5月25日及27日召開考績會從嚴懲處。本局對於本案所衍生之糾紛表達深切歉意及反省,並檢討擬定自契約、執行面、督導管理之管理流程,實際強化履約管理之SOP。

聯絡人:
運動設施科科長吳偉銘(02)25702330分機6433、0972481312
新聞聯絡人劉秋月 (02)25702330分機5205、0905139636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 市府新聞稿


發佈日期: 2016-05-31
新聞分類: #城市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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