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3日 星期一

酒駕通緝還敢酒駕 難闖天下第一關
【記者張金源/台東報導】李姓男子酒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遭新北市地檢署通緝在案,日前再駕駛自小客車往台東方向行駛、由於行徑編離常軌,時而加速,時而突停,並有駛入對向車道等異常行為,遭警攔下盤查,員警發覺車內李姓駕駛面露酒容、酒氣沖天,疑似有酒駕情形,故示意李男將車輛靠路邊停車受檢,沒想到李男竟駕車加速往台東方向逃逸,但仍被逮獲。

大武警分局森永派出所警員陳信義、李俊安等2人於日前23時許,在森永所執行交通稽查勤務時,見一輛屏東往台東方向行駛之自小客貨車、行徑編離常軌,時而加速,時而突停,並有駛入對向車道等異駕駛行為,故將該車輛攔下盤查。員警發覺車內李姓駕駛面露酒容、酒氣沖天,疑似有酒駕情形,故示意李男將車輛靠路邊停車受檢,沒想到李男竟駕車加速往台東方向逃逸。

森永所副所長洪昌耀、警員林文洲見狀後,為避免造成危害並顧及李姓駕駛及民眾安全,立即通報分局勤指中心通知鄰近派出所攔截圍捕,並駕巡邏車跟隨該車,警方最後在大武火車站將其攔下,經盤查李姓駕駛為新北地檢所發布不能安全駕駛通緝犯,且酒測值高達0.64MG/L,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告發新台幣九萬元外,全案依公共危險及不能安全駕駛通緝移送。

經調查,李嫌去年因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遭到新北市地檢署通緝,李嫌不但未記取教訓,反而又因酒後開車被警方逮補,酒駕累犯,罪加一等,如此罔顧自己與他人用路人安全行徑,令人髮指。

大武警呼籲,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五年內有第二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者,處新台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銷駕駛執照。駕駛人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酒測者,處新台幣九萬元罰緩,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請切勿酒後開車,以身試法。



 

發佈日期: 2018-04-23
新聞分類: 交通社會台東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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