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日 星期一

購回原自用住宅土地不得申請重購退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另行購買土地而仍作自用住宅用地時,可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但如再重新買回原出售的土地,不符合「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所以不能適用重購退稅之規定。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黃芳梅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66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其他新聞

發佈日期: 2016-05-02
新聞分類: #城市 #彰化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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