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1日 星期二

有關農業用地於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施行後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第1次移轉時依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時得否依同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以該法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原地價?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有關土地稅法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應以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時,該農業用地仍作農業使用為要件,符合上開規定要件者即應准依上揭條項規定,認定其原地價,據以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第1次移轉時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取得土地,再移轉時如經查明該土地於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准依上揭條項規定,認定其原地價,據以核課土地增值稅。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資料來源:本府稅務局
資料來源:屏東新聞

發佈日期: 2016-05-31
新聞分類: #城市 #屏東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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