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1日 星期六

勞動局重申:勞工每7天應有1天例假

針對媒體報導有便利商店的店員連上八天班問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出,勞基法第36條已明確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事業單位應符合此規定排定例休假,否則將違反勞基法規定,依法將處以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勞動局表示,勞基法第30之1條第一項第三款雖規定「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36條之限制。」便利商店屬於綜合商品零售業,雖然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所指定符合規定,但仍必須依法經由工會同意,或經勞資會議同意,若未能符合此程序者,仍屬違法。

對於報導指稱的便利商店,勞動局將於下週前往查察,了解事業單位是否符合上述勞基法規定,若違反上述規定者,將依法處分。

勞動局呼籲若使勞工連續工作12天,頭尾休的排班方式,對勞工身心健康一定有影響,現行勞基法的變形工時制度一定要限縮,勞動局除進行行業勞檢外,也將向中央建議修法,才能維護勞工身心健康。

參考法令:
勞動基準法第30之1條 http://goo.gl/aZpLSw
勞動基準法第30之1條行業表 http://goo.gl/SdGwZs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http://goo.gl/9JTbLY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 市府新聞稿


發佈日期: 2016-05-21
新聞分類: #城市 #台北市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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