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本府嗣後發現,主任仲裁人陳煌銘先生於105年6月參與座談會時,曾公然表示如下之偏頗言論:「大巨蛋BOT案…最大關鍵是政治風險,在去年5月20日被柯市府以不成比例原則、莫名的理由勒令停工,迄今已12個月,造成『廢蛋』危機,甚至70多家承包廠商經營陷入困境。…總之,大巨蛋已不只是單純的民事合約問題,而是政治問題…」。
此外本府又發現,陳煌銘先生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近年來曾多次代表該公司與本府捷運工程局進行司法爭訟。
依仲裁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告知當事人︰一、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法官應自行迴避之同一原因者。二、仲裁人與當事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三、仲裁人與當事人之代理人或重要證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四、有其他情形足使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仲裁法第16條第2項並規定:「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請求其迴避︰…二、有前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另外,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倫理規範第7條「仲裁人應維護仲裁之公信力,不得接受當事人關說、要求或收受不正利益,或有其他不法、不當之行為,並應盡力避免外觀上令人生偏頗之虞之行為。」、第9條「仲裁人應依仲裁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據實告知當事人,不得虛偽、隱匿。」、第12條「(第1項)仲裁人應遵守仲裁法有關迴避之規定。(第2項)如有仲裁法所定應迴避之事由或其擔任仲裁人之公正性有被合理質疑之可能性時,應拒絕擔任,其於就任後始發現者,應自行迴避。」等規定,均明確揭示仲裁人為維護仲裁之公信力,應盡力避免外觀上令人生偏頗之虞之行為,如有仲裁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時,應據實告知當事人外,如仲裁人知悉其有仲裁法所定迴避之事由或擔任仲裁人之公正性有被合理質疑之可能性時,則應拒絕擔任,如於就任後始發現時,亦應自行迴避。
但擔任本件主任仲裁人的陳煌銘先生,不但未依仲裁法第15條規定,將前述爭訟情形主動告知本府,甚至在擔任本案主任仲裁人後,於9月7日,即媒體披露本府可能將與遠雄公司終止大巨蛋BOT契約前夕,藉媒體訪問再度發表有失公正之言論:「台灣BOT最受注目的就是大巨蛋,…近來台灣投資已經很多都卻步了,最大的風險就是這樣的政治風險…」。在在顯示,陳主任仲裁人對於本案確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
雖然,陳煌銘先生亦公開表示對仲裁人職位不會留戀,惟至今尚未自行迴避。因此,本府經審慎評估後,於今日(105年9月12日)依仲裁法第16條規定透過律師團向仲裁庭遞狀,請求陳煌銘主任仲裁人迴避。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 市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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