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6日 星期一

彰化縣警察局針對所屬員警協助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辦擄人性侵案遭受懲處一案澄清說明

  105年9月5日16時50分許在苗栗縣苗栗市國三女學生遭性侵案,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配合苗栗縣警察局共同於105年9月7日12時6分在彰化縣埔心鄉中山路363巷一帶緝獲犯嫌張○裕,全案順利偵破,然報導中指出有2名員警受到記過處分、2名員警受到申誡處分。對此,彰化縣警察局提出說明如下:
  一、彰化縣警察局一向重視他轄警察機關會同辦案之請求協助,並加以全力配合,本案順利破獲後,彰化縣警察局本於「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原則,積極向苗栗縣警察局爭取配合偵辦有功人員應有之獎勵。
  二、關於報導指出有4名員警分別受到記過、申誡處分,本案破案後,彰化縣警察局多次開會檢討辦案缺失及研議相關人員行政責任,決議針對刑警大隊配合承辦員警未經主管核准,即擅自查詢車行紀錄資料,且違反「警察機關強化勤業務紀律實施要點」規定乙情,應核予記過處分,但考量其協助偵破案件有功,擬議酌予申誡一次處分。
  三、彰化縣警察局將加強員警教育訓練遵守各項勤業務紀律,以避免爾後類似情事再發生。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新聞焦點

發佈日期: 2016-09-26
新聞分類: #城市 #彰化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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