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2日 星期一

新聞稿1050912北市教育局堅持轉型正義 對於市教師會幹部處理會務 依教師請假規則覈實給假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請轉交文教記者北市教育局堅持轉型正義 對於市教師會幹部處理會務 依教師請假規則覈實給假 發稿日期:105年9月12日業務聯絡:教育局廖文靜主任秘書 0911290008教育局綜企科黃國忠科長 0933160746 新聞聯絡:教育局陳秉熙研究員 0930936532為媒體今(12)日報導台北市教師會會務假事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表示,依監察院糾正案文、立法院決議及教育部103年10月14日函示,本局於105年2月5日函知台北市教師會及其幹部所屬學校,台北市教師會幹部處理會務,應依教師請假規則覈實給假。教育局說明,有關教師會會務假,監察院103年糾正案文指出,依教師請假規則明訂,教師請公假應合於法定事由,並無教師得固定減授課時數會務假之規定。教育部以93年4月23日函示各地方政府教育局,教師會幹部得以公假處理會務,洵有嚴重違失,爰監察院依憲法及監察法規定提案糾正,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檢附監察院糾正案文1份供參)。教育局表示,教育局前依教育部93年4月23日函示,於101學年間核給教師會幹部每週固定節數之會務假,且負擔代課費用,1年支付高達千萬元之代課費用情形,既經監察院糾正,且教育部已於103年10月14日函知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有關教師會幹部處理會務,應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檢附教育部103年10月14日函文1份供參)。教育局爰依上開教育部函示、監察院糾正及立法院決議,於105年2月5日函知教師會及學校,台北市教師會幹部處理會務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教育局不再核給市教師會固定減授課時數之會務假,以伸張轉型正義,避免浪費公帑。教育局表示,監察院糾正案文也提及,立法院未通過教師會得固定減授課時數會務假之立法,對92年修正之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4-1條至24-3條,亦於92年以係屬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為由,函教育部於93年廢止在案(提供教師法施行細則立法沿革1份供參)。教育局說明,台北市教師會係依人民團體法成立之社團法人,主管機關為社會局,教師會幹部如需請假處理會務,依前述中央糾正及規定,應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另臺北市教師職業工會係依工會法成立之社團法人,主管機關為勞動局,臺北市教師工會會務假係依據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期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爰有關教師工會理事(長)、監事會務假,教育局刻依據工會法第36條第1項、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及團體協約法規定,循團體協商程序辦理,至今教育局已與教師工會進行5次協商,第6次協商會議輪由教師工會召開。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 市府新聞稿

發佈日期: 2016-09-12
新聞分類: #城市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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