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地政局
發稿日期:106年3月30 日
聯絡人:洪慧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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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辦繼承保權益,以免罰鍰及標售
尚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的民眾要注意了,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該局)表示,不動產所有權人於死亡之日起逾1年其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經查明後,於每年4月1日公告繼承人應於3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逾期未申請者,即予列冊管理15年,逾期仍未申請繼承登記者,則由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以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法領取,逾10年仍未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另如經標售5次仍未標出者,即登記為國有,繼承人僅能向國有財產署依第5次標售底價按其法定應繼分分算發給價金,所以對繼承人權益影響很大。
106年度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資料,即將於4月1日公告,公告資料揭示於土地及建物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鄉(鎮、市、區)公所公布欄及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事處公布欄。另外民眾也可以在該局或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的網頁點選查看前項公告資料。
籲請民眾重視自身權益,凡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不動產者,繼承人應儘速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領取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且於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一般民眾未能及時申辦繼承登記,多半是由於繼承關係複雜或人數眾多而難以會同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因此建議民眾可以由繼承人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申辦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以避免不動產被列冊管理,並同時避免逾期申請登記的罰鍰。另如已申報相關賦稅而稅額因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或分期繳納未完稅者,或因繼承訴訟者等不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未能如期申辦繼承登記者,當事人得於公告期間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提出暫緩列冊管理的申請。因此切記趕快辦理繼承登記或提出暫緩列冊管理之申請以免被列冊管理、標售。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 市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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