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4日 星期三

《基本工資調漲》自106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至133元、每月基本工資調整至21,009元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表示,基本工資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為維護勞工生活所需,保障其生活,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以勞動條2字第1050132177號公告發布,自106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至133元,每月基本工資調整至21,009元。
  縣府勞工處呼籲,事業單位僱用勞工,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自106年1月1日起,時薪制勞工每小時工資不得低於新臺幣133元;月薪制勞工每月工資不得低於新臺幣21,009元,事業單位應遵守相關規定,以避免違反法令並衍生勞資爭議。尤其本縣各大院校、商圈及周邊補習班、飲料店、餐飲店、加油站、服飾店、便利商店等經常會僱用工讀生之事業單位,其工資、工時、休息、休假等都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縣府勞工處長吳蘭梅再次提醒,雇主一定要依勞動法規給薪,薪資務必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切勿因小失大,導致違反相關法令。彰化縣勞工朋友或事業單位如有勞動法令之疑義,歡迎電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電話(04)7532510。另勞工處每週五上午9點至11點亦有安排律師免費諮詢,歡迎勞工朋友多加利用,預約電話(04)7532528。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新聞焦點

發佈日期: 2017-01-04
新聞分類: #城市 #彰化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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