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勞工處表示,勞動節即將到來,「5月1日勞動節」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105年「5月1日勞動節」為星期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工處長林麗芳進一步說明,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休假,遇勞工之例假或因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至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爰105年「5月1日勞動節」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性質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至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不予加發工資。
林處長重申,勞工是發展經濟的首要功臣,縣長魏明谷對於保障勞工權益相當重視,因此,特別呼籲雇主及事業單位,一定要依勞動法規給假與給薪,五一勞動節如遇到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務必給予補休。雇主如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可罰鍰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另再特別提醒,雇主如因應市場需求,要求勞工於該休假日出勤,則應加給1日工資;事業單位工時採排班制者,如經勞資雙方事前個別協商同意,將和勞動節與其他工作日調移,該休假日已成為工作日,當日出勤則不生工資加給問題。另外,提醒僱用「時薪制」勞工的事業單位,應注意基本工資為時薪新臺幣120元,如經時薪制勞工同意於勞動節出勤時,應加倍給付時薪,亦即當日時薪為240元(120元×2)以上。
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有別,勞工出勤模式多元,工時制度個案上均有差異,假日工資計算等相關事宜,仍應依個別事實詳予釐清。勞工朋友或雇主如對上述說明有疑義,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新聞焦點
勞工處長林麗芳進一步說明,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休假,遇勞工之例假或因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至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爰105年「5月1日勞動節」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性質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至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不予加發工資。
林處長重申,勞工是發展經濟的首要功臣,縣長魏明谷對於保障勞工權益相當重視,因此,特別呼籲雇主及事業單位,一定要依勞動法規給假與給薪,五一勞動節如遇到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務必給予補休。雇主如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可罰鍰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另再特別提醒,雇主如因應市場需求,要求勞工於該休假日出勤,則應加給1日工資;事業單位工時採排班制者,如經勞資雙方事前個別協商同意,將和勞動節與其他工作日調移,該休假日已成為工作日,當日出勤則不生工資加給問題。另外,提醒僱用「時薪制」勞工的事業單位,應注意基本工資為時薪新臺幣120元,如經時薪制勞工同意於勞動節出勤時,應加倍給付時薪,亦即當日時薪為240元(120元×2)以上。
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有別,勞工出勤模式多元,工時制度個案上均有差異,假日工資計算等相關事宜,仍應依個別事實詳予釐清。勞工朋友或雇主如對上述說明有疑義,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新聞焦點
發佈日期: 2016-04-27
新聞分類: #城市 #彰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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