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 星期一

社會團體聘任工作人員注意事項!

  社會團體(簡稱社團)指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人民團體的成立必須有年滿二十歲且具權利能力的發起人、制定章程及登記。
  依據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規訂「社會團體聘僱工作人員,應提經理事會通過」,「且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亦即理監事不得同時擔任總幹事、秘書等;且「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但於理事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不在此限」。
  請各社團注意上述規定,同時感謝縣內各社團協會協助公部門推展各項業務能夠永續的發展。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其他新聞

發佈日期: 2016-11-28
新聞分類: #城市 #彰化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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