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日 星期五

溪湖分局交通分隊處理車禍查獲公共危險案

  溪湖分局交通分隊員警,於105年2月2日19時25分執行巡邏勤務,查獲公共危險案嫌疑人黃○澤(男、彰化縣人)1名,警方偵詢後,依公共危險罪函送法辦。
  交通分隊員警,於105年02月02日在轄區擔服巡邏勤務,於19時25分許,接獲勤務中心通報,至彰化縣湖鎮媽厝里通學街○號前處理交通事故,發現黃○澤騎乘○R5-○72號牌輕機車與他人發生車禍,黃○澤受傷送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急救,後至醫院對黃○澤製作相關資料時,發現黃○澤有濃濃酒味,經由醫院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抽血檢驗,其檢驗值為258.4mg/dl,換算酒精濃度呼氣值為1.29 MG/L,顯已不能安全駕駛。於105年3月7日經警詢黃嫌坦承酒後駕車不諱。全案依公共危險罪函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溪湖分局特別提出呼籲,為保障個人及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請確實遵守「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的規定,以免害人又害己,遺憾終身。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其他新聞

發佈日期: 2016-04-01
新聞分類: #城市 #彰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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