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日 星期三

臺北市客委會再次嚴正聲明 絕無圖利特定廠商

發佈機關: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發佈日期:106年3月1日新聞聯絡人:臺北市客委會 黃斯琦 02-27026141#318,0912-037431業務聯絡人:臺北市客委會 李靜美 02-27026141#222,0928-841461臺北市客委會再次嚴正聲明 絕無圖利特定廠商 有關媒體報導客委會部分標案同時由前後任主委擔任評審,其中並有多件僅1家廠商投標之情況,因客委會前任及現任主委亦擔任前任客家文化基金會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分別負責綜理及協理基金會業務,除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6年2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600051280號函「各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案,請慎選採購評選委員,宜優先遴派內部適任人員擔任委員,如機關人員有專業不足之處,則遴聘外聘委員補強」,並基於內派委員對機關業務的走向領導及嫻熟了解程度考量,客委會比照其他公務機關,採購案皆由一級主管以上擔任召集人或委員。 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且為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另依據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之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專業服務,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之服務:包括法律、會計、財務、地政、醫療、保健、防疫或病蟲害防治、文化藝術、研究發展及其他與提供專門之事或技藝有關之服務。」標案屬專業服務性質者,客委會依規定公告開放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並無法限制各標案投標廠商家數。 客委會及客家文化基金會公告金額以上標案之決標原則係以準用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優勝廠商,依優勝序位,由最優勝廠商優先取得議價之權利;公告金額以下標案決標原則參考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精神,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符合需求廠商,依投標須知第65條規定辦理比價或議價作業。廠商投標客委會標案經評審後倘為序位第1,客委會依規定成立底價審核小組,並經議價程序後,廠商最後若表示願以底價承攬則以底標同價得標並無疑義。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 市府新聞稿

發佈日期: 2017-03-01
新聞分類: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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