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101年7月11日起,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核發對象有什麼改變?
有關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計,主要是提供給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於外出、就一、洽公時能就近停放之體貼措施,然原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未規範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對象範圍,導致常有民眾檢舉專用停車位經常被活動能力健全之身心障者占用,排擠真正行動不便有需求者而無法使用。
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自101年7月11日起,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發放為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者,目的係為落實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計,及保障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行之權益。
二、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之評估指標為何?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規定,「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為經評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未滿2歲之身心障礙兒童,且須隨身攜帶必要且大體積或大重量的醫療器材(如呼吸器、抽痰器、氧氣筒等)。
2.2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在沒有人力或導盲犬協助以及不使用個人行動輔具或矯具義具的情況下,於戶外平坦地面持續行走至少一百公尺以外的指定短距離目的地,活動能力為偶爾、經常或全部有困難。
(二)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之評估指標,係考量身心障礙者行走至指定短距離目的地之活動能力,非以身心障礙者類別之分類認定,不侷限於特定障礙類別。
(三)依需求評估給予服務並不代表認定從嚴,而是會考量身障者的生活、社會參與以及是否可以獨立生活等等因素,因此會更符合每個人的個別化需求,而不是依照障礙類別作為判定的基準。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新聞焦點
有關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計,主要是提供給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於外出、就一、洽公時能就近停放之體貼措施,然原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未規範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對象範圍,導致常有民眾檢舉專用停車位經常被活動能力健全之身心障者占用,排擠真正行動不便有需求者而無法使用。
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自101年7月11日起,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發放為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者,目的係為落實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計,及保障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行之權益。
二、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之評估指標為何?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規定,「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為經評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未滿2歲之身心障礙兒童,且須隨身攜帶必要且大體積或大重量的醫療器材(如呼吸器、抽痰器、氧氣筒等)。
2.2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在沒有人力或導盲犬協助以及不使用個人行動輔具或矯具義具的情況下,於戶外平坦地面持續行走至少一百公尺以外的指定短距離目的地,活動能力為偶爾、經常或全部有困難。
(二)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之評估指標,係考量身心障礙者行走至指定短距離目的地之活動能力,非以身心障礙者類別之分類認定,不侷限於特定障礙類別。
(三)依需求評估給予服務並不代表認定從嚴,而是會考量身障者的生活、社會參與以及是否可以獨立生活等等因素,因此會更符合每個人的個別化需求,而不是依照障礙類別作為判定的基準。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新聞焦點
發佈日期: 2016-12-27
新聞分類: #城市 #彰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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