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7日 星期二

未保存登記房屋買賣移轉時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本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買賣移轉,因不必向所屬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常使民眾誤以為買賣雙方簽訂契約書後即完成移轉,而未向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契稅,以致該房屋之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人之名義。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故未保存登記房屋,移轉時亦屬契稅課徵範圍,應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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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府稅務局
資料來源:屏東新聞

發佈日期: 2016-12-27
新聞分類: #城市 #屏東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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