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8日 星期三

為落實延攬優秀外國人才及保障新住民權益,修正國籍法部分條文!

  為積極吸引外國專業人才提升國家競爭力及保障新住民權益,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05年12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0001號令公布,修正重點如下:
  一、對我國有殊勳,經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准,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我國利益,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
  二、外籍配偶申請歸化無須提憑生活保障無虞證明,另外籍配偶因受家暴離婚或喪偶後,如未再婚與亡故配偶親屬仍有往來或與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存續2年以上或扶養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我國籍子女,申請歸化合法居留期間由5年降至3年。
  三、為避免發生喪失原有國籍而無法歸化之情形,先許可外國人歸化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四、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明定有與國籍法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2年內始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5年,不得撤銷,且撤銷處分前內政部將組成審查會審查,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法院確定判決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除外。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新聞焦點

發佈日期: 2016-12-28
新聞分類: #城市 #彰化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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