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訂於即日起至106年1月25日止於鹿港地政事務(鹿港鎮民權路152號,電話:04-7786110)辦理105年度彰化縣福興鄉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30日,重測範圍為福興鄉新生段部分土地(重測後新段名為新橋段)。
歡迎重測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內 (含假日),攜帶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結果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等前往鹿港地政事務所,閱覽重測後地籍公告圖及有關表、冊資料;如對重測結果有不瞭解的地方,可以向公告場所工作人員詢問。
重測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如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土地法第46條之2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請於公告期間內向鹿港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申請異議複丈。其異議複丈結果無誤者,所繳複丈費不予退還;複丈結果確實有誤者,地政機關即依法更正有關圖冊,所繳複丈費予以通知退還。
重測地籍圖冊經公告期滿無異議,即屬確定。鹿港地政事務所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9條第3款規定辦理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
業務單位:鹿港地政事務所
聯 絡 人:沈先生
電 話:04-7771375#6302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新聞焦點
歡迎重測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內 (含假日),攜帶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結果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等前往鹿港地政事務所,閱覽重測後地籍公告圖及有關表、冊資料;如對重測結果有不瞭解的地方,可以向公告場所工作人員詢問。
重測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如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土地法第46條之2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請於公告期間內向鹿港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申請異議複丈。其異議複丈結果無誤者,所繳複丈費不予退還;複丈結果確實有誤者,地政機關即依法更正有關圖冊,所繳複丈費予以通知退還。
重測地籍圖冊經公告期滿無異議,即屬確定。鹿港地政事務所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9條第3款規定辦理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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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新聞焦點
發佈日期: 2016-12-28
新聞分類: #城市 #彰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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