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日 星期六

市府推動都市更新以兼顧民眾權益與公共安全為主要目標 期許永春都市更新案能持續溝通並讓民眾早日返回家園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日 期:105年7月2日聯絡人:總工程司 張立立  電 話:02-2781-5696市府推動都市更新以兼顧民眾權益與公共安全為主要目標期許永春都市更新案能持續溝通並讓民眾早日返回家園市府為協助民眾有更安全的居住環境,並考量都市更新涉及民眾權益,持續檢討與建立公開透明之溝通平臺,在保障民眾的前提下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對於延宕多年的永春都市更新案,市府以公開透明並可受公評的態度面對,除呼籲實施者仍應持續溝通協調,並期許住戶能早日重返安全且舒適的家園。對於爭議多年的永春都市更新案,都市更新處補充說明,多年來市府為兼顧各方權益,協助該更新案之變更,實施者於今年3月8日向市府申請代為拆除後,除依規定召開兩次協調會外,亦透過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召開兩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慎討論與評估,目的在於讓爭議各方有更多平台可以對話,由公正第三人協助釐清問題。依據更新處昨(7/1)日公開上網之專案小組會議紀錄,出席之未同意戶仍堅持該戶原址所配置之公益設施價值應屬該戶擁有;實施者則認為未同意戶所提價值與其法定權利變換應分配價值差距超過30倍,無法認同;另同意戶代表亦表示未同意戶為個人利益考量,罔顧99%同意戶居住安全及財產權利,完全不能接受。與會委員均認為未同意戶所提訴求甚不合理,且與現行權利變換估價制度不符,並強調捐贈公益設施後得到之容積獎勵,應屬相關權利人共享而非未同意戶所提的獨享。對於未同意戶質疑本案因訴訟問題導致權利變換計畫已不存在,更新處進一步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且市府已提起上訴,就目前法律狀態而言,尚無所謂原處分機關就原處分現已不得執行之問題。此外,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2項:「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由於實施者已依法領得建造執照及拆除執照,為確保實施者、權利關係人之相關權益,後續仍請實施者持續積極辦理協調事宜,依市府核發之拆除執照處理都市更新事業,協助民眾早日重返家園。有關本案兩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及其附件,都市更新處皆已上網公告,可供民眾檢視。連結如下:http://uro.gov.taipei/ct.asp?xItem=198297773&ctNode=12856&mp=118011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 市府新聞稿

發佈日期: 2016-07-02
新聞分類: #城市 #台北市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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