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民國105年7月1日施行沒收新制,被告臺灣汎O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即該公司董事長蔡O山、經理蔡O吉、江O崑等人涉嫌明知汎O製藥廠經衛生福利部於102年間命令停止廠內無菌製劑產品之生產作業,且明知汎O屏東分公司及所設工廠(以下稱屏東廠)尚未領得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尚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驗而通過藥廠GMP規範評鑑,亦尚未向衛福部申請取得系爭藥品許可證,竟自102年12月間起至103年4月間,在屏東廠內,未經核准製造「舒復靜脈注射劑」,且銷售至中國大陸地區,而涉嫌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地檢署於105年1月14日以105年度偵字第623號等案件提起公訴。並依據舊法就所查扣供製造偽藥之器材,請法院依藥事法第88條規定宣告沒收。
昨(1)日施行沒收新制,經查該案臺灣汎O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前後就未經許可製造之「舒復靜脈注射劑」出貨共計191萬8,600盒至中國大陸地區給第三人。屏地檢爰依據新修正之刑法第38條之1規定,依據「舒復靜脈注射劑」每盒報價1.1美元,計算該公司犯罪所得結果,共計有211萬460美元( 倘以現金匯率32,38700美金計,則合計為新臺幣6,835萬1,468元)。今就審理中之汎O製藥廠違反藥事法乙案,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依據新法沒收此販售之犯罪所得。
昨(1)日施行沒收新制,經查該案臺灣汎O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前後就未經許可製造之「舒復靜脈注射劑」出貨共計191萬8,600盒至中國大陸地區給第三人。屏地檢爰依據新修正之刑法第38條之1規定,依據「舒復靜脈注射劑」每盒報價1.1美元,計算該公司犯罪所得結果,共計有211萬460美元( 倘以現金匯率32,38700美金計,則合計為新臺幣6,835萬1,468元)。今就審理中之汎O製藥廠違反藥事法乙案,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依據新法沒收此販售之犯罪所得。
發佈日期: 201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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