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有關生存配偶申報移轉現值,其於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30日後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資料來源:本府稅務局
資料來源:屏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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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屏東新聞
發佈日期: 2016-06-28
新聞分類: #城市 #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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