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8日 星期二

若已公告徵收之土地經「廢止徵收」而發還,有關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移轉現值審核規定。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土地經公告徵收後經過10幾年後因「廢止徵收」而發還之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是否仍維持在土地所有權人原取得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本分局說明:關於已公告徵收之土地經「廢止徵收」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就該發還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係以原依法領取之補償地價(土地徵收條例採市價補償制度前另含地價加成補償)登載,原因發生日期則以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廢止徵收之日登載。

資料來源:本府稅務局
資料來源:屏東新聞

發佈日期: 2016-06-28
新聞分類: #城市 #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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