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5日 星期四

圓滿孩子生命,重享人倫之樂

  依據民國100年11月30日通過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民國101年5月30日開始實施,其規定除親戚間收養與收養配偶之前所生之子女外,收養無血緣關係之孩子必須經由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等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評估後,再由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協助媒合。
  縣府社會處林姓社工員表示,多年來從事兒少保護工作期間,處理一件最令人感動與成就的案件,瑋瑋母親有酗酒、偷竊及假結婚等不良紀錄,加上抱持遊戲人間的態度,長期讓瑋瑋陷入危險情境中或獨自留在家中,受嚴重疏忽之情形每況愈下,無法有效保護瑋瑋安全,經社工員評估母親親職功能不佳,向法院聲請緊急安置,並轉介家庭重整服務,無奈再多的資源介入,母親依然未體認到本身的角色與職責之重要性,嚴重影響孩子身心健全發展。社工員評估後,逐向法院聲請停止父母親權並改定由縣長監護,轉介出養機構進行國內外出養媒合,終於讓瑋瑋順利出養國外,得到收養父母的疼愛,且每回看到收養父母及孩子們歡樂甜蜜的笑容,處理本案的社工員感到再多辛苦及努力都是值得的。
  處理類似的個案,常要面臨家長的漠不關心及出養程序的等待,但每每只要想到能為孩子們盡到保護責任,再多考驗也是值得的,這也是兒少保護社工員的意義與價值所在。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黃淑娟處長呼籲,小孩是國家未來的棟樑,大家應一同關心、預防兒少虐待,能讓更多不幸事件防範於未然,也為了避免更多不幸的家庭悲劇,希望無力照顧孩子的父母,要勇敢地尋求相關社會資源的協助,而別因一時的衝動造成更多棄嬰、攜子自殺或兒虐傷害的情形,社會參與一起努力,幫助失去家庭依靠的兒童及少年重新找回幸福。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其他新聞

發佈日期: 2017-01-05
新聞分類: #城市 #彰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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