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10月10日國慶日即將來臨,勞動基準法規定當天為國定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但為因應工作需求及業務需要,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後,得請求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即除了發給當日工資外,再加給1日工資;若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須另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休一天。
勞工局長吳威志提醒,國慶日為國定假日,勞工均應休假,並照給工資,如為月薪制勞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國慶日出勤,需加倍發給當日工資,如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調移,則不生工資加給問題,但雇主仍應確實讓勞工知悉調移的休假日,避免引起勞資爭議;若為時薪制勞工,則應按出勤時數發給加倍工資。
吳威志說明,許多事業單位出勤情形,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而今年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列國慶日連續假期,是以「一日換一日」調班、調假來調整出勤,形成連假,就是將10月5日的休息日與10月11日的工作日對調。
事業單位參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實施「8週彈性工時」後調整出勤,得成連續假期。
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至「GooglePlay」與「AppleAppStore」下載勞工局「勞動權益通App」查詢,也可電洽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逕洽台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
勞工局長吳威志提醒,國慶日為國定假日,勞工均應休假,並照給工資,如為月薪制勞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國慶日出勤,需加倍發給當日工資,如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調移,則不生工資加給問題,但雇主仍應確實讓勞工知悉調移的休假日,避免引起勞資爭議;若為時薪制勞工,則應按出勤時數發給加倍工資。
吳威志說明,許多事業單位出勤情形,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而今年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列國慶日連續假期,是以「一日換一日」調班、調假來調整出勤,形成連假,就是將10月5日的休息日與10月11日的工作日對調。
事業單位參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實施「8週彈性工時」後調整出勤,得成連續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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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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