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6日 星期二

靈魂之窗  需具驗光人員特種考試資格者  可執行驗光業務
【記者彭慧婉/桃園報導】眼睛是人的靈魂之窗,若配戴不正確的眼鏡,會造成視力不良、眼睛疲勞及頭暈等不良影響,故政府規定驗光人員應經國家考試及格以確保專業人員的素質,以其專業在職場上守護國人的身體健康。

驗光人員法自105年1月6日公布施行,106年開始實施驗光人員證照考試,將驗光人員、機構、設備納入規範與管理,驗光業務必須由取得證書的驗光人員來執行,如果遇15歲以下有驗光需求者,驗光人員必須在醫師指導下為之,未滿6歲兒童的驗光則是不得為之。違反規定者,依驗光人員法第45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衛生局醫管科陳效君科長表示,在驗光人員法施前已設立的眼鏡行,驗光人員若想與眼鏡行同一個地址設立驗光所,必須向縣市衛生局申請,取得開業執照後始得為之,並應由具驗光人員特種考試資格者執行驗光業務,在該法實施行後10年內免罰。另在該法施行後設立之眼鏡行,僅能進行販售業務,若擅自幫民眾執行驗光,依驗光人員法第43條規定,可處3萬至15萬元罰緩。同時該址的眼鏡行也必須依據藥事法相關規定,申請使用範圍的變更。

桃園市衛生局長王文彥表示,截至今(108)年2月桃園市已有87家驗光所開業,其中與眼鏡行合設者有72家,為保障民眾就醫權益本局107年度已函請桃園市登記立案的眼鏡行依規辦理。桃園市衛生局將會持續加強法規宣導,讓民眾配鏡驗光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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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9-03-26
新聞分類: 健康地方生活交通消費頭條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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