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1日 星期四

【記者彭慧婉/桃園報導】《就業服務法》公布修正第5條第1項條文,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提醒,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增列不得以「星座、血型」為由,予以就業歧視,違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5條第1項規定經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表示,「就業歧視」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行為」,民間部分雇主在招聘與面試時,要求求職人或受僱人提供星座、血型等資料,請命理師、星座、塔羅牌業者「神算」,但這與工作表現完全沒有相關。此次修正增列星座、血型等,禁止雇主考量與工作能力及表現無關的星座、血型等因素,避免造成求職人或受僱人因具有某類特質,而失去在工作上與其他人公平競爭的機會,致生就業歧視與不公平競爭。

修正條文自107年11月30日施行後,禁止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共18項,予以歧視。

市府勞動局呼籲,雇主應以求職者工作經歷及能力等條件,做為人員進用考量,若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要件,恐將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

發佈日期: 2019-01-31
新聞分類: 地方頭條產經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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