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議員張雅旻今(31)日關心市面上水產品「包冰」的淨重標示等議題,食安處表示,包冰為合法的加工行為,避免食品變質,針對水產品的「包冰率」因各類產品不同,現行法規並無強制規定;但依據食安法規定水產品應標示退冰後「淨重」,若不符規定,得處4萬元至400萬元,市府除了例行抽樣檢驗,並將成立專案小組,針對包冰水產品的製造端及販售端進行產品標示做進一步稽查,保障消費者權益。
台中市議會今日進行警消環衛質詢,議員張雅旻關心冷凍水產品或海鮮的選購與正確保存方式,以及從產製的環節開始到販售的相關稽查與抽驗機制、水產品的包冰率標示等議題。
食安處表示,市售水產品「包冰」屬合法加工行為,目的為凍結食品在冷藏中,避免因為空氣接觸發生乾燥、油燒、失去風味等變化。針對水產品「包冰率」因各類產品不同,現行法規並無強制規定,但食安法第22條規定完整產品應標示實體產品退冰後的「淨重」,若不符則涉食安法第28條以標示誇大、不實或易生誤解,得處4萬元至400萬元。
市府除了輔導業者,要求食品標示務必符合食安法規定,並將成立專案小組針對製造端及販售端包冰水產品進行產品標示稽查,為消費者權益把關。
食安處也表示,今年已執行多項水產品例行抽驗,要求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追溯追蹤系統、強制檢驗及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以及需符合冷凍食品類衛生標準、水產動物類衛生標準、動物用藥殘留容許量等項目。今年共抽驗61件水產魚類,檢驗動物用藥及重金屬,皆未有檢出不合格之情形。
食安處呼籲,食品業者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包含販售與貯存環境的衛生、產品包裝完整性及產品溫度控制,確保冷凍水產品應保存於-18℃以下,冷藏水產品則需保存於7℃以下。也提醒消費者購買水產品後,勿將產品於室溫下放置過久,冷凍產品應儘速放進冷凍庫中,避免重複冷凍與解凍,造成產品變質。
2018年5月31日 星期四
【記者張世昌/台中報導】
發佈日期: 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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