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勝鈞/彰化報導】為勞動部增訂勞動基準法第32-1條文;並修正第24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至第38條及第86條條文,業經總統於107年1月31日公布並將自今年3月1日開始施行,彰化縣政府籲請事業單位依法辦理,以符法令規定。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指出,本次修法重點分別為(一)休息日加班費依勞工實際工作時間計算,至於休息日加班費費率不變。(二)給予勞資雙方自主協商空間,加班時數得以3個月為區間總量控管,單月加班上限54小時,每3個月加班總時數不超過138小時。(三)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加班工作時數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原加班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加班費。(四)輪班換班休息時間,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惟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五)經指定後的行業,個別企業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適用例假彈性調整規定,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例假。(六)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未休畢者,得遞延至次年請休,遞延至次年底或契約終止未休畢的日數,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另外提醒事業單位實施加班時數總量控管、輪班換班休息時間變更、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例假等三項措施前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都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為使民眾更清楚本次修法之內涵,勞工處已將相關常見問答集及修正法規放置於本處網站/業務專區/107年度勞動基準法新修法專區供民眾參考。
另加班時數總量控管、輪班換班休息時間變更、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例假,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部分,其備查程序勞動部現正研擬中,待勞動部公告後,縣府即行轉知。勞工朋友或事業單位若有疑義,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如有勞資會議相關問題,可洽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諮詢電話:04-7532527。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指出,本次修法重點分別為(一)休息日加班費依勞工實際工作時間計算,至於休息日加班費費率不變。(二)給予勞資雙方自主協商空間,加班時數得以3個月為區間總量控管,單月加班上限54小時,每3個月加班總時數不超過138小時。(三)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加班工作時數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原加班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加班費。(四)輪班換班休息時間,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惟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五)經指定後的行業,個別企業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適用例假彈性調整規定,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例假。(六)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未休畢者,得遞延至次年請休,遞延至次年底或契約終止未休畢的日數,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另外提醒事業單位實施加班時數總量控管、輪班換班休息時間變更、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例假等三項措施前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都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為使民眾更清楚本次修法之內涵,勞工處已將相關常見問答集及修正法規放置於本處網站/業務專區/107年度勞動基準法新修法專區供民眾參考。
另加班時數總量控管、輪班換班休息時間變更、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例假,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部分,其備查程序勞動部現正研擬中,待勞動部公告後,縣府即行轉知。勞工朋友或事業單位若有疑義,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如有勞資會議相關問題,可洽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諮詢電話:04-7532527。
發佈日期: 2018-02-28
新聞分類: #彰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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