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5條等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且應於上開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3 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 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說明,縣府目前已依上開規定針對縣內於民國90年起存入保管專戶屆滿15年之補償費保管款清理,且為保障民眾權益,特別於屆滿前一年主動通知民眾領取,並提供居住縣外之鄉親通訊申辦(含諮詢)服務,歡迎多多利用,以維護自身財產權益。民眾如需洽詢申辦,歡迎來電08-7320415-5233洽屏東縣政府地政處地權科,屏東縣政府關心您。
資料來源:本府地政處
資料來源:屏東新聞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說明,縣府目前已依上開規定針對縣內於民國90年起存入保管專戶屆滿15年之補償費保管款清理,且為保障民眾權益,特別於屆滿前一年主動通知民眾領取,並提供居住縣外之鄉親通訊申辦(含諮詢)服務,歡迎多多利用,以維護自身財產權益。民眾如需洽詢申辦,歡迎來電08-7320415-5233洽屏東縣政府地政處地權科,屏東縣政府關心您。
資料來源:本府地政處
資料來源:屏東新聞
發佈日期: 2017-02-22
新聞分類: #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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