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 釋字第 743 號 【徵收之捷運用地得否用於聯合開發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30日 院台大二字第1050033581號
解釋文:
主管機關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第六條,按相關法律所徵收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不得用於同一計畫中依同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辦理之聯合開發。
依大眾捷運法第六條徵收之土地,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主管機關始得為之,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其他新聞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30日 院台大二字第1050033581號
解釋文:
主管機關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第六條,按相關法律所徵收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不得用於同一計畫中依同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辦理之聯合開發。
依大眾捷運法第六條徵收之土地,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主管機關始得為之,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其他新聞
發佈日期: 2017-01-04
新聞分類: #城市 #彰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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