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處表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信託土地基於信託目的,將所有權移轉予受託人,如該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也可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因信託關係成立後,土地所有權依法應移轉予受託人,與上述適用優惠稅率應以所有權自有並確供自用的規定不合,原無法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但這類土地於信託關係期間,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信託目地不相違背者,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者,仍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按2‰固定稅率計徵,與一般用地10‰至55‰累進稅率課徵者,稅額相差至少4倍以上,對於已成立信託關係之自益信託土地,委託人或受託人務必把握9月22日優惠稅率的申請期限,逾期申請,就只能從次年期開始適用,如前已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則可免再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 市府新聞稿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 市府新聞稿
發佈日期: 2016-09-01
新聞分類: #城市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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