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處表示,依民法規定,因繼承而取得房地者,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因此,繼承房地,無論是否辦妥分割及繼承登記,繼承人都是課徵財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民眾如因繼承取得原本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土地,雖使用情形仍供自住,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若未依規定提出申請,將會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得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是以,繼承人所繼承之房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仍必須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並經核准,才能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2‰,與一般用地10‰至55‰累進課徵,稅額至少相差4倍,又辦竣戶籍登記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法定要件,繼承人提出申請時,一定要檢視戶籍設立情形,若有疑義,可洽詢土地所在稅捐機關。申請方式除了臨櫃、傳真或郵寄外,亦可透過該處網路服務(網:http://www.tpctax.gov.taipei)辦理。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 市府新聞稿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 市府新聞稿
發佈日期: 2016-08-31
新聞分類: #城市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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