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員警於105年7月24日9時49分接獲勤務中心轉報民眾檢舉案件稱轄區重慶北路2段46巷xx號有車輛違規停車後(車號:5***-S*號),立即於9時54分到達現場處置,經勘查該違規車輛停放於大樓停車場出入口處,明顯影響其他住戶車輛進出,為立即排除以確保其他住戶車輛能順利通行,遂以行動載具查詢該車車籍資料,發現係附近居民所有,即前往通知該車主移離,俟擋道狀況排除後員警再依法告發該車主。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車輛停於紅線處罰款新臺幣900至1200元,本案員警到場後未能依法於現場立即告發,卻先逕自通知車主移離現場,事後再行補單告發(AFU439483),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紅線違規停車非屬得予勸導之範疇,該名員警現場處置作為確有疏失之處,大同分局查明後業即將該名員警予以行政懲處。爾後將加強教育員警提升執法品質,以符合社會大眾期待。
另經查105年1月份至7月份大同分局於重慶北路2段46巷周邊取締違規停車案件共計50件,併責由轄區延平派出所、警備隊及交通分隊針對該路段加強巡視,同時宣導民眾勿有違規停車情事,以維交通順暢。
另檢視民眾陳情紀錄,延平所黃所長在建成所任內,從未有因交通執法遭民眾檢舉縱放情形。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 市府新聞稿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車輛停於紅線處罰款新臺幣900至1200元,本案員警到場後未能依法於現場立即告發,卻先逕自通知車主移離現場,事後再行補單告發(AFU439483),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紅線違規停車非屬得予勸導之範疇,該名員警現場處置作為確有疏失之處,大同分局查明後業即將該名員警予以行政懲處。爾後將加強教育員警提升執法品質,以符合社會大眾期待。
另經查105年1月份至7月份大同分局於重慶北路2段46巷周邊取締違規停車案件共計50件,併責由轄區延平派出所、警備隊及交通分隊針對該路段加強巡視,同時宣導民眾勿有違規停車情事,以維交通順暢。
另檢視民眾陳情紀錄,延平所黃所長在建成所任內,從未有因交通執法遭民眾檢舉縱放情形。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 市府新聞稿
發佈日期: 2016-08-02
新聞分類: #城市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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