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日 星期一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稅徵免規定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供自用住宅使用可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若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如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法令,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員:劉凱琳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133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其他新聞

發佈日期: 2016-08-01
新聞分類: #城市 #彰化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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