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工程經本市建管處於104年5月14日進行現場勘驗,發現該工程有79處主要構造未按原核准圖說施工,都發局爰依建築法第58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104年5月20日發函勒令停工。遠雄公司於105年6月6日以颱風、鏽蝕及上浮力等工地安全為由,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工處分停止執行, 105年7月21日裁定結果,就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應施作之設備或措施範圍內,裁定於停工處分訴訟終結前,停止執行,而遠雄公司其餘聲請全面復工駁回,該裁定法院也提醒遠雄公司有維護安全與防範危險發生的責任。 繼105年7月26日都發局主動邀請遠雄公司討論法院裁定內容後(會議紀錄詳附件1),今日(8月2日)第2度召開工地安全會議(會議紀錄詳附件2),針對遠雄公司8月1日來函僅列舉停工損害修繕工程、結構體工程、屋頂工程、帷幕牆工程、排水工程及看台工程等項目,且未提各項目細項資料,現場與會的建築師公會代表、土木技師公會代表、結構技師公會代表及大地技師公會代表咸認法院裁定內容涉及建築專業,均建議遠雄應提出相關施工計畫討論。都發局表示,遠雄公司8月1日來函說明將依原施工計畫施作並列舉之施工項目,已逾越建築法第63條及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規定之範疇,且無分項分析資料,無法判斷是否符合法院裁定範圍。本局基於公共安全併考量停工已逾1年之工地狀況,且原施工計畫未考慮停工狀態下產生之影響,遠雄公司所提之載重、上浮力、鏽蝕及坍塌等問題,逕自認為無需任何施工現場的計劃即可報備進場施作,將無法確認工地安全狀況,顯然曲解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亦違背一般建築常規。都發局要求遠雄公司依本局7月26日會議結論,並依建築法第63條及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就認為有急迫安全性之施工項目,由承、監造人盡速依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擬定施工計畫送審辦理。都發局強調,依照建築法第63條,遠雄公司本應立即負起工地安全之責,現在亦可針對工地安全需要之部分,報經都發局同意後進場施工。北市府仍盼望遠雄能負起責任,提出確切改善計畫,以確保公共安全。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 市府新聞稿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 市府新聞稿
發佈日期: 2016-08-02
新聞分類: #城市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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