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5日 星期五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雇主應給有薪假

  為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凡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勞工,於各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日可免提供證明休假一日返回部落,雇主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應放假日,又各原住民族之祭儀放假日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為準。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勞工,於所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當日欲休假返回部落時,無須提供「歲時祭儀證明」即可申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休假,惟雇主如欲確認勞工是否具有原住民身分或所屬族別者,得請勞工提供「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等可資證明其族別之相關文件。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強調,各原住民族於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日休假,雇主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違反勞動基準法恐遭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勞工處特別呼籲縣內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給假或給薪,即可避免受罰及無謂的勞資爭議。勞工如權益受損時,可向縣府勞工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新聞焦點

發佈日期: 2016-08-05
新聞分類: #城市 #彰化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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