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 星期五

繼承登記要趁早,裁處罰緩免煩惱。

  近來發現許多民眾未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導致受罰,細究原因,多是不清楚相關法令,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本(105)年度未辦繼承登記之公告,自105年4月1日起至105年6月30日止,即將公告完竣,依土地法第73-1條規定,繼承開始逾1年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若經查明公告3個月並列冊管理15年後仍未申辦,將依法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儲存於國庫專戶,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提領,該價款歸屬國庫;未標出者,將登記為國有財產。

  員林地政蔡全烈主任表示,列冊管理期間仍可向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以保自身權益。另呼籲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儘速至地政事務所辦理,以免受罰!如果不繳納罰鍰,依法將逕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申請強制執行,得不償失,員林地政提醒您「繼承登記要趁早,裁處罰緩免煩惱」。

業務單位:員林地政事務所
聯 絡 人:林先生
電 話:8320310#807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其他新聞

發佈日期: 2016-07-01
新聞分類: #城市 #彰化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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