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因為必須遷居他處而遷出戶籍,致出售時該房地已無人設立戶籍,是否仍可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為避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前,為騰空待售而將戶籍從待售房地中遷出,只要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且於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仍可按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多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曾楷芬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31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其他新聞
該局說明,為避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前,為騰空待售而將戶籍從待售房地中遷出,只要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且於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仍可按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多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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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6-06-02
新聞分類: #城市 #彰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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