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邱素貞瑜伽天地無預警歇業案,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於5月25日召開邱素貞瑜伽天地臺北市相關班系與消費者之消費爭議協商會議。 當日協商會議邱素貞瑜伽天地負責人陳玉芬表達5點聲明(詳如附件1),教育局及法務局並作出以下結論:一、 教育局部分: (一)針對學員表達教育局對於補習班稽查及管理不利部分,本市立案補習班截至105年4月30日止共計2633家。稽查人員編制人數計4人,平均每日稽查間數約計3家。稽查內容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規定僅限於班務內容,無查察補習班財務之權責。至於定型化契約訂定之權責係屬教育部,104年新版定型化契約始規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規範。邱素貞補習班之定型化契約內容有違反新版定型化契約規範之事項,教育局業行文糾正並要求補習班限期整頓改善。(二)有關教育局未來如何處理邱素貞補習班案,因教育局業於105年5月12日函請該補習班於105年5月31日前函覆說明改善情形並提報營業改善計畫等相關資料,屆時如該補習班未函復或函復內容(含改善計畫)不足以證明其有改善能力,教育局將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規定,處以撤銷立案之處分。二、法務局部分:(一)邱素貞瑜伽天地相關班系與學員訂立之契約,若修業期限逾1年6個月,該契約條款係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規定,教育局可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或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予以處分,惟契約條款是否有效,則需由法院以判決確定之。(二)本案學員得要求終止契約並退費,且因終止契約之事由係可歸責於業者,故就學員終止契約申請退費可退還之金額,參照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規定,業者應按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費用,未到期費用應全數退還。(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已依本局要求,函詢消保團體辦理本案團體訴訟之意願,目前台灣消保協會已表示有意願承接,消保處並協調教育部積極處理相關事宜,若有進一步消息,消保處及本局均會於網站上公告。(四)目前臺北地檢署已就邱素貞瑜伽天地相關班系負責人陳玉芬之存款及7筆不動產予以禁止處分尚無脫產疑慮。為保障學員退費權益,本局刻正與消保處研議適當保全措施。(五)就學員辦理爭議帳款、信用卡賠付程序或退費之辦理時間:1、依據國際信用卡組織的規定,由業者無法提供服務之日起回溯540 天內之交易始可列為爭議帳款。惟因持卡人對同一筆交易僅能向發卡銀行申請一次爭議帳款,故學員若係近期刷卡,建議先不用申請爭議款,視該等補習班營業狀況再行辦理,以免日後針對同一筆交易無法再申請爭議帳款。至刷卡日期已接近回溯540天之學員,則建議儘速申請爭議帳款,以免逾期。 2、教育局日後若撤銷本市邱素貞瑜伽天地相關班系之立案:(1)以信用卡付款之學員,若刷卡日期係於撤銷立案日期回溯之540日內,請於撤銷立案日後120日內向發卡銀行,主張列為爭議款項(尚未繳納刷卡金額者),暫時停止對銀行支付該筆款項,或循信用卡賠付程序(已繳納刷卡金額者)要求發卡銀行按未上課比例退還款項。(2)以現金付款或以信用卡付款但刷卡日期較早,未於撤銷立案日期回溯之540日內之學員,請向業者申請依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之費用及未到期課程之全額費用。3、教育局日後若未撤銷本市邱素貞瑜伽天地相關班系之立案,請向業者申請依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之費用及未到期課程之全部費用。(六)於104年底及105年因業者不當行銷手法而購買未來長期修業期限課程,且於會議現場留有資料之學員,因此部分業者涉及詐欺等刑事罪責證據明顯,本局將彙整相關之消費爭議申訴資料移請臺北地檢署併案偵辦負責人陳玉芬之詐欺罪嫌。(七)就本市邱素貞瑜伽天地班系之學員,若未持有契約及收據等資料無從證明消費關係者,可與本局聯繫(電洽:27208889轉7812或6169)提供學員基本資料,本局將轉請業者提供購買課程之相關佐證資料,以利學員作為後續訴訟或退費申請之用。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 市府新聞稿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 市府新聞稿
發佈日期: 2016-05-30
新聞分類: #城市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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