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及補充兵106年度緩召暨儘後召集自本(4)月1日已受理申請,請縣轄後備軍人把握時間備妥相關資料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以維權益,逾期不受理補辦。
依據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5款規定,後備軍人「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1.無同父兄弟。2.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3.有同父兄弟均未滿20歲。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或無同父兄弟或生(養)父已年逾60歲或死亡者,得申請緩召。申請時間為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相關訊息請逕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查閱。
另依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4款規定: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得申請儘後召集,申請時間為每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後備軍人申請緩召及儘後召集攸關民眾自身權益,縣府民政處提醒符合緩召或儘後召集條件之後備軍人掌握時限,備妥相關佐證資料,逕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新聞焦點
依據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5款規定,後備軍人「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1.無同父兄弟。2.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3.有同父兄弟均未滿20歲。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或無同父兄弟或生(養)父已年逾60歲或死亡者,得申請緩召。申請時間為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相關訊息請逕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查閱。
另依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4款規定: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得申請儘後召集,申請時間為每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後備軍人申請緩召及儘後召集攸關民眾自身權益,縣府民政處提醒符合緩召或儘後召集條件之後備軍人掌握時限,備妥相關佐證資料,逕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新聞焦點
發佈日期: 2016-04-29
新聞分類: #城市 #彰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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