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0日 星期六

麗澤中小學輔導學生轉校失當 教育局要求改善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台中市麗澤中小學輔導學生轉校就讀處理失當一事引發關注;市府教育局表示,該校以學生成績落後及環境適應不良為由,即斷定學生不適合繼續於學校就讀,確有不妥,且校方與家長的溝通也有待改進;目前該名學生家長雖已將孩子轉至他校就讀,但教育局仍強烈要求學校檢討,如未改善,將依法停止其部分或全部補助及招生。

麗澤中小學一名國小部二年級學生,因校方認為該生在學校適應不良,於學習上需要更多協助,因此密集與家長聯繫該生在學校的學習及適應狀況,希望透過家庭與學校共同合作,提升其學習成效。

經教育局了解,校方上學期末研判該生如改變學習環境,對其學習較為理想,因此請學生家長為其孩子安排新的學習環境,轉至他校就讀;校方指出此舉是以學生學習角度出發,事先已告知家長,但仍造成家長不悅與誤解。

教育局表示,國小階段屬義務教育,各校須依據《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規定,保障學生學習、受教育權利,該校以學生成績落後及環境適應不良為由,即斷定學生不適合繼續於學校就讀,確有不妥。

教育局指出,常態編班的目的是為讓每位學生享有公平教育機會,並保障每位學生學習權益,校方應以學生學習角度出發,事先善盡充分溝通的責任,避免造成家長疑慮,以符合教育機會均等的理念及有教無類的教育精神。

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教育局已要求麗澤中小學善盡正向輔導管教學生的責任,不得任意施以學生輔導轉學的處分;此外,若學生經學校學生事務相關會議決議,且基於教育專業考量及輔導學生之目的,宜給予學生轉換就學環境者,學校應充分向學生及家長溝通說明,輔導學生轉學至適當學校就讀,不得強制學生轉學。

目前該生雖已轉學至他校就讀,教育局仍強烈要求麗澤中小學檢討改進,如未改善,將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停止部分或全部補助及招生。
發佈日期: 2016-02-18
新聞分類: #城市 #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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